作为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关的重要举措。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大多数来自之一,而节能审查制度能有效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体系转型升级,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和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做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节能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对审查范围、程序和权限等方面规定作了优化完善,进一步细化了审查要求,有效提升了审查效能。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对2017年实施的节能审查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为促进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如果是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安装工程开始即为开工。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前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除了上述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应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真实的情况自行决定。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机构编制节能报告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的基本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分析,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及逐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需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在项目开工建设、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